受贿321万,为黑老大减刑3次,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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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广西高院

年3月23日,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黑“保护伞”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莫政才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32.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莫政医院代院长、院长、十一监区监区长、九监区监区长、九监区政治教导员期间,在其所在监区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结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供应商谋取利益,收受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贿赂共计人民币24.9万元。

此外,莫政医院院长、十一监区监区长、九监区监区长期间,收受罪犯张树辉家属、特定关系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万元,伙同他人徇私舞弊,违规用奖励分为罪犯张树辉呈报减刑,导致罪犯张树辉共获得三次违规减刑,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七年。

张树辉刑满释放后,继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梧州市及周边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树辉等22人重大涉黑案二审宣判现场

年4月2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树辉等22人涉黑犯罪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树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及聚众斗殴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查明,被告人莫政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该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被告人莫政才退出了赃款32.1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莫政才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所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莫政才收受贿赂,为黑社会犯罪服刑人员违规减刑,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的特征。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莫政才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被告人莫政才在看守所接受远程宣判

被告人莫政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供述的该罪行属同种较重罪行,一般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政才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八步区法院

作者:莫华玲李温芳

编辑:

阚媛

校对:魏素娟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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