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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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说:在贺州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注意啦!贺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新政来了,支持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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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操作规程(试行)》:

一、业务范围

凡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均可委托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从借款人和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缴存账户中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该项业务的缴存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在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业务开展时间

(一)市本级、八步区、平桂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从年5月日起试行。

(二)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昭平县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业务从年7月日起试行。

三、业务办理地点

(一)市本级、八步区、平桂区的缴存职工在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办理。

(二)钟山县的缴存职工在钟山管理部办理;富川瑶族自治县的缴存职工在富川管理部办理;昭平县的缴存职工在昭平管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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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按月提取

住房公积金还贷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贺政办发〔〕号)和《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贺金管发〔〕37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防范和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更好地服务缴存人,提高服务效率,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以下简称“按月对冲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委托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借款人和配偶或共同还款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转入借款人的还贷账户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仅限于在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本规程具体操作由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科和各管理部实施。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对象: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

(二)贷款时作为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父母、子女。

第六条 “按月对冲还贷”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发放且还款一个月以上,信用良好,无恶意逾期还贷情况;

(二)委托人所在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无欠缴现象;

(三)申请“按月对冲还贷”时,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低于6期还款额;

(四)借款人同意在对冲还贷资金不足时委托银行从委托人确定的还款账户中补扣还款。

第三章申请资料

第七条 申请“按月对冲还贷”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

(二)身份证、婚姻证明、户口簿(或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银行还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八条 “按月对冲还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委托人向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填报“按月对冲还贷”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所需资料;

(二)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对“按月对冲还贷”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三)委托人在足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后,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次月5-20日从借款人(或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相应的资金转入借款人的银行还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

第五章提取额度、顺序

第九条 贺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当月应当归还的贷款本息,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 “按月对冲还贷”提取额度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当月还款额的,按当月还款额提取还贷;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现有余额之和低于6期还款额的,余额不足当月还款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存入银行还款账户进行补充;

(三)借款人应根据每月还贷情况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况,确认住房公积金还贷资金是否充足,如有不足需提前将补充资金存入银行还款账户,确保每月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应保留不低于一个月的还款额。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按月对冲还贷”期间,提取顺序按以下方法确定:借款人为第一顺序提取方,配偶为第二顺序,父母或子女为第三顺序,当第一顺序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提取额度时,将自动转为从第二顺序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依此类推。

第六章委托变更或终止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按月对冲还贷”变更手续:

(一)“按月对冲还贷”期间需要增加或减少委托人;

(二)“按月对冲还贷”期间,委托人所在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

(三)借款人银行还款账户发生变更;

(四)因未及时通知本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所产生的后果由借款人负责。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委托人应当提前办理“按月对冲还贷”申请终止手续:

(一)借款人要求将“按月对冲还贷”方式变更为委托银行全额扣款方式的;

(二)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三)发生其他应由委托人提出终止“按月对冲还贷”申请的情况。第十四条 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按月对冲还贷”申请无法继续履行的,本中心有权单方终止“按月对冲还贷”:

(一)发生贷款逾期2期(含)以上的;

(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6期还款额;

(三)借款人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不按时汇缴,连续欠缴两个月以上的;

(五)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故被冻结的;

(六)委托人工作单位变动、死亡、提前退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不再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七)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按月对冲还贷”情形的。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五条 借款人、委托人应及时查询、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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