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害了贺州这女子踢咬交警阻碍执法,最后

9月21日17时许,在贺州市昭平县凤凰乡,村民黄某某在执勤交警执法时踢咬交警,致使一名交警执勤人员受伤。

当时,黄某某的丈夫邓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黄某某由贺州市平桂区公会镇方向往凤凰乡凤凰街方向行驶,至执勤点时,交警通过警务通比对查询,发现该车出于逾期未检验、强制注销状态。

在与当事人邓某某的交谈中发现,其有饮酒的嫌疑,于是民警依法对其进行体内酒精呼出测试,测试结果达到23.2ml/ml,属于饮酒后驾驶。

当民警依法对邓某某依法作出扣留车辆的决定时,其妻黄某某立即上前大吵大闹,民警解释称,这辆摩托车属多年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且其夫又是饮酒驾车,根据法律规定要扣留车辆处理。

然而黄某某并未听从,强行要求民警归还车辆。就在民警准备将摩托车扣回凤凰乡派出所时,黄某某遂上前抢夺摩托车钥匙不许民警扣车。在抢夺过程中,黄某某将一台对讲机损坏并用脚踢执勤人员,还用牙齿咬伤一名执勤交警右前臂,所幸伤势不是很严重。

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黄姚中队民警与派出所民警合力将黄某某控制带至派出所。

最后,涉案人黄某某因阻碍民警执行公务被昭平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处罚。

交警提醒:

警察执法优先,公民存疑后置,在交警执勤时请绝对服从指挥!

小警普法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 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如果触犯《刑法》的,将根据寻衅滋事罪(第条)、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第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第条之一第2款)、侮辱诽谤罪(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罪(第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条第1款)、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条)、战时造谣惑众罪(第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第条第2款)等法律规定,依法严厉打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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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裙良

值班编辑:王珏

资料来源:广西贺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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