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公安局发布紧急通知,有车一族必须

贺州市开展防治大气污染暨实施

无标车、黄标车区域限行工作方案

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限行目的

通过对高污染汽车区域限行,加快促进黄标车提前淘汰,遏制城市大气污染中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快速增长、所占比重日趋上涨的态势,促进城市交通从高耗能高污染向绿色交通、低碳交通转变,切实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实现城市功能品质和人居环境的提升。

二、限行原则

坚持“由松到严,稳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在确保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到位后,按照实施初期以劝导教育为主,逐步再正式实施执法处罚的方式稳步推进限行措施,尽可能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三、限行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87号)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城市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制措施。

四、限行车辆

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汽车(以下简称无标车)和粘贴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汽车(以下简称黄标车)。

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五、限行时间和区域

第一阶段:年6月30日起,贺州市城区核心区域,即贺州大道——南环路——西环路——八达路以内(不含以上道路和光明大道华安公司至南环路段)的市区道路全天禁止通行。

第二阶段:年6月30日起,贺州市城区,即贺州大道——南环路——西环路——站前大道——洛湛铁路——贺州大道延长线以内的市区道路(含以上道路),全天禁止通行。

各县应在年年底前划定县城无标车、黄标车限行区域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六、工作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年7月)

1.发布限行通告

年7月10日前,在贺州市主要媒体发布关于市区对无标车、黄标车实施限行措施的通告,并就通告内容进行相关解释。(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法制办)

2.全面启动在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年7月底前,力争使我市在用车辆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环保局)

3.设置限行交通标识

分阶段制定限行标识牌、提示牌设置方案及预算,确保在各阶段限行措施实施前基本完成限行区域相关路口、路段的限行标识牌设置。(责任部门:市公安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4.合理调整贺州市城区过境车辆和货运车辆区域限行范围及限制通行证办理

为了进一步配合本方案的逐步实施,通过及时合理的调整贺州市城区过境车辆和货运车辆区域限行范围、限制通行证办理等方式,达到逐步淘汰黄标车的目的。(责任部门:市公安局)

5.开展宣传工作

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限行通告及相关政策,提高市民对无标车、黄标车限行工作的认识,争取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不断扩大宣传范围,使我市对无标车、黄标车实施限行的目的和意义深入民心。(责任部门: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6.建立限行监控网络平台

在限行区域各主要路段安装布设无标车、黄标车自动识别抓拍系统,形成一套自动化和智能化的无标车、黄标车限行监控网络,与全市无标车、黄标车管理数据库相结合,加大对无标车、黄标车闯限行区域的执法力度。(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二)正式实施阶段(年8月1日起)

1.实施方式

年8月期间,在继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的同时,通过自动监控网络或设置流动式执法点,对违反限行规定的无标车、黄标车车主以宣传教育为主,劝导其驶离限行区域,暂不实施处罚。年9月1日起,逐步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2.相关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元罚款:(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3)《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贺州市开展防治大气污染暨实施

无标车、黄标车区域限行图

第一阶段无标车、黄标车区域限行图:

第二阶段无标车、黄标车区域限行图:

“黄标车”禁止驶入标志的设计说明

1.标志的设计主要依据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2-9)。

2.“黄标车”指贴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考虑到措施的本意是禁止未达标的高污染车驶入特定区域,以及可能有部分车辆未申领环保合格标志,因此,参考各地实践,用“无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来指代这部分车更加准确。

3.由于国家标准中无“黄标车”特定的图案和文字,因此采用“主标志+辅助标志说明”的方式来表达相应的含义,即采用“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与辅助标志组合的方式设置,见图1所示。

图1

4.根据设置的位置,禁令标志选用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禁止直行标志、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应设置在禁行道路起始段。禁止直行标志、禁止向左(或向右)转弯标志设置在禁行道路上游路口导向车道前方,见图1所示。

图2

5.根据限行的时间段和范围要求,辅助标志的样式分为三类,为:全天禁止通行、限通行时间、限制通行路段,见图3所示。

图3

6.标志尺寸:

(1)禁令标志:道路限速为40km/h-70km/h,标志直径为0px;道路限速为71km/h-99km/h,标志直径为2px。见图4所示。

(a)道路限速40km/h-70km/h禁令标志尺寸(b)道路限速71km/h-99km/h禁令标志尺寸

图4

(2)辅助标志:辅助标志有三类,其尺寸见图5所示。

图5

贺州市公安局贺州市环保局

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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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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