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这家油坊炸猪油,臭味飘到隔壁村调查
7月16日
#小龙坎一门店两年制售2吨地沟油#
登上微博热搜
食用油的安全问题
再一次进入大众视野
而近日,有市民投诉
在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西山村
有村民每天晚上炸猪油
散发出阵阵难闻的味道
影响了其他村民的正常生活
市民投诉:
八步区桂岭镇西山村山脚有一条河,有村民在这里炸猪油,每天晚上7、8点开始,甚至凌晨也在炸猪油。炸猪油过程中散发出难闻的味道,隔壁村的都能闻到这股臭味。疫情这么严重,该村民这样做万一发生什么问题怎么办?希望他们做好消除这些味道的工作,不要影响到隔壁村村民的生活。
没想到
当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核查时
却发现这炸猪油
不仅仅是味道难闻而已
……
相关部门核查:
7月13日,桂岭镇政府四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到西山村实地核查,发现一间油坊确实存在熬炼猪油的行为,且没有任何过滤油烟的设备,现场散发出难闻的气味。
工作人员在西山村油坊检查△
经核实,该油坊属于无证经营,工作人员当场责令老板张某立即停止生产,并且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和办齐经营手续之前,不得继续生产,镇四所跟市监所会继续做好跟踪工作。
工作人员在西山村油坊检查△
无证经营的油坊
无论是原料来源、加工环境
加工设备、油品质量等方面
都没有保障
这其中的安全隐患不言而喻
要知道,其中一种地沟油
就是用劣质猪肉加工提炼出来的
地沟油的三种分类
1
狭义的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
2
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
3
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规定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而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就从事经营活动还属于违法行为
除了责令停止生产外
拒不改正的要被处以罚款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处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有物理隔离并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设备、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都说祸从口出、病从口入
在对待食品安全的问题上
任何人都不能大意啊
对于这件事
小伙伴们有什么看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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