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贺州市八步区一局长贪污受贿获刑
近日,八步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公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案,原贺州市八步区司法局局长黄对强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对强自年起便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向各类厂家订购普法材料等方式从中贪污公款1次,数额元;以收取礼金、财物等形式受贿5次,数额共计元。八步区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对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贪污罪;黄对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元,构成受贿罪,八步区法院依法对黄对强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对强犯贪污罪,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黄对强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对强贪污所得人民币元;受贿所得人民币元,予以没收。
只要有腐败现象存在,
反腐败就没有“休止符”,
望公职人员引以为戒!
来源|八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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