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家长注意贺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升公办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需求,近日,贺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年春季学期起,调整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贺州市城区范围内含八步区、平桂区所辖乡镇的公办幼儿园,以及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小学附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此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收费标准分两步进行调整。年春季学期至年秋季学期,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城市自治区示范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乡镇及以下自治区示范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城市市级示范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乡镇及以下市级示范园由调整到元/人.月;城市普通幼儿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乡镇及以下普通幼儿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为:城市自治区示范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乡镇及以下自治区示范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城市市级示范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乡镇及以下市级示范园由调整到元/人.月;城市普通幼儿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乡镇及以下普通幼儿园,由元调整到元/人.月。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内,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逐步调整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市或城区发改、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并公示后执行。《通知》要求,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纳保育教育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育教育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通知》规定: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据悉,此前贺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是依照年自治区相关文件制定的。也就是说,贺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最高限价收费标准已经有11年没有调整。此次贺州市城区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的调整,经过价格调查、成本监审、集体讨论和价格听证等程序,在充分听取幼儿园、家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进行的,认为适当调整我市城区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是合理分担学前教育成本,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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