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故意杀人犯钟月安
年8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钟月安执行死刑
案情经过
重大故意杀人案
经审理查明,年4月4日8时许,钟月安及其妻子邱某妹与钟某雄(被害人,殁年67岁)及其妻子陈某云(被害人,殁年68岁)在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钟某雄家屋后,因通道纠纷发生争吵后,钟月安持锄头将钟某雄打倒在地,陈某云见状持锄头与钟月安对打,在场的黄某娇(被害人,殁年50岁)上前搀扶钟某雄逃离现场。钟月安持锄头猛击陈某云头部数下致陈某云当场死亡。尔后,钟月安手持锄头追至钟某雄房屋西边小路的斜坡处,用锄头朝钟某雄头部连续猛击数下,致其倒地当场死亡。后钟月安来到钟某雄房屋西边车棚附近,见到钟某雄的儿媳被害人叶某燕后即用锄头猛击叶某燕的头部,致其受伤。随后,钟月安手持锄头继续追打躲进钟某雄家中的钟某生、黄某娇夫妇。钟月安用锄头砸开钟国雄家大门进屋后,持锄头连续猛击黄某娇头部数下,致黄某娇倒地后逃离现场,黄某娇经抢救无效死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钟月安犯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致三人死亡、一人轻伤,情节、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钟月安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钟月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核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钟月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钟月安《执行死刑命令》。
《贺州警方破获八步区桂岭镇“4·4”故意伤害案!》年4月4日8时30分
贺州市八步区桂岭镇均洞村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犯罪嫌疑人钟月安因纠纷问题
持械致他人三死一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高度重视
第一时间组织精干力量全力开展侦查和抓捕工作
经不懈努力
于4月6日11时
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月安
内容来源:贺州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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