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发起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全国

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筹备组

绿盟号

关于邀请发起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

全国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函

各有关单位:

  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的大力支持下,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于年4月8日在北京友谊宾馆正式成立。“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是工信部以部委文件形式正式批复《关于支持筹建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的复函(工信部原函[]号》见附件)设立的国家级产业联盟,起点较高、覆盖面广。同时,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第一家以绿色建材为主旨的跨行业联盟组织,联盟将利用政府、企业、科研院所和媒体等的资源,寻求绿色建材在政策研究、应用瓶颈、宣传推广、资本平台、运营模式5个重点方面取得突破。联盟将利用绿色建材全产业链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的资源,搭建纵向合作平台,积极发挥联盟成员中龙头企业的作用,以其带领在多个领域稳步推进绿色建材的研发、创新、生产和推广应用。全国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即以碳酸钙、石材全产业链绿色开采、加工与应用为核心组建专业平台。

  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全国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的二级单位,由以碳酸钙、石材全产业链绿色开采、节能装备、绿色加工与应用、矿物材料方面从事研究、生产、应用和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则共同发起筹建。

  专委会的筹建,还望得到碳酸钙、石材全产业链相关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依托工信部和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共同搭建推广应用服务平台。鉴于贵单位在碳酸钙、石材绿色开采、加工与应用方面所做出的成就及行业影响力,现特邀请贵单位作为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全国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共同发起单位,希望在我们共同努力下,真正发挥出桥梁纽带的作用,不辜负工信部和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的支持和重托,不辜负专委会所有发起成员的信任。   特此邀请。

附件1:《关于支持筹建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的复函(工信部原函[]号》附件2:《关于批复组建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全国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函》附件3:《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全国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章程》(讨论稿)附件4:发起申请表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

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

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中文简称“碳酸钙产业专委会”)。英文名称:ProfessionalCommitteeofCalciumCarbonateIndustryinChinaGreenBuildingMaterialsIndustryDevelopmentAlliance(英文简称为CCPC)。第二条性质: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是经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批准成立,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条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参加的全国性行业社团组织,同时也是政策、资金、技术、人才领域具备合作性的多层次组织机构。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是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部门。第三条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市场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整合资源、共享信息、专业协作、集成配套,建立从开采加工、技术研发、产品设计、生产制造、物流运输到市场推广、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紧密型的产业组织,形成全产业链的制造和资本聚集效应,共同推动政府制定有利于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提升产业集中度与核心竞争力,实现行业提质增效及供给侧结构改革。第四条住所:广西省贺州市贺州学院;北京依依星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挥产业自律职能,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意见和建议,争取会员企业稳定的生存空间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维护成员的正当合法权益,担任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的纽带和协调职能;   (二)及时传递和解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为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性咨询和前瞻性指导。为政府部门、研发单位、生产企业、项目公司和投资机构等搭建交流互动平台,推动各级领导、单位和部门关切碳酸钙行业的发展,同时协助贺州市政府研究和制定碳酸钙产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并促进落实;   (三)针对目前碳酸钙产业面临的环境污染、技术创新及绿色转型等问题,努力帮助其搭建多种融资平台、开拓更多融资渠道,建立相应的产业基金,帮助有需求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等手段,以点带面着力解决碳酸钙产业绿色转型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难题;   (四)整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资源,搭建碳酸钙产业技术交流平台,推进技术创新,解决共性问题,突破产业化关键应用技术,丰富碳酸钙多元化利用技术,实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五)针对目前碳酸钙产业面临的环境污染、技术创新及绿色转型等问题,努力帮助其搭建多种融资平台、开拓更多融资渠道,建立相应的产业基金,帮助有需求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等手段,以点带面着力解决碳酸钙产业绿色转型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难题;   (六)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举办小型专业研讨会、专业论坛、技术培训、专家会诊等,提高企业素质,提升企业知名度。组织行业领导、专家、学者,及检测、标准、质量等部门机构对企业碳酸钙行业创新技术和产品进行评估论证咨询;   (七)创办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网站,发布行业最新资讯;收集整理碳酸钙行业相关信息,定期发布行业分析报告,强化会员之间的信息交流;   (八)开展国际交流。认真总结、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碳酸钙产业绿色转型的经验和教训;定期举办国际碳酸钙产业展览会,组织出国考察交流和学习培训;   (九)其他由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的相关有益工作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第七条申请加入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三)单位会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合法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金融机构;(四)个人会员是在上述单位会员及科研、教学、媒体等机构中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加入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基本情况材料;(二)经考察通过后,提交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确认;(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并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获得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四)对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章程,执行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决议;(二)维护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四)关心、支持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参加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并提供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六)向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所需相关信息;(七)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章程的行为,经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一、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一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理事;(三)审议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审议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终止事宜;(五)审议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二、理事会

第十七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是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第十八条担任理事的条件:(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行业相关从业经历;(二)经营业绩良好,在所在省市区具有一定影响力;(三)积极出席理事会会议。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聘请名誉理事长、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轮值理事长、理事单位

第二十七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轮值理事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碳酸钙产业业务,在该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轮值理事长、理事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轮值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等。第三十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业相关管理部门的政府官员为名誉理事长或特邀常务理事。第三十一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根据发展及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请国内外金融、投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业的知名专家、学者为高级顾问。第三十二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处理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相关法律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授权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独立管理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第三十四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经费;(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等。第三十五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分为轮值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三个级别,其收费明细如下:(一)轮值理事长单位:元(一次性);(二)理事单位:元(一次性);(四)普通会员:免费;    贺州市内企业费用减半,高校、科研院所免费。第三十六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经费开支包括:(一)组织各项活动、会议的经费;(二)专家顾问咨询费;(三)编辑、印刷有关资料、刊物的经费;(四)办公经费及其他经费开支;(五)其他正当开支。第三十七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九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的监督。第四十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审查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指导部门征求意见后,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审查批准。第四十三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经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国绿色建材产业发展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碳酸钙产业专业委员会核准之日起生效。附件4:《发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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