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少年殒于车祸,血淋淋的教训要谨记
车祸不断,警钟长鸣。
爱惜生命,远离车祸。
近来,各地区的车祸频频发生,各大中小的车祸不断,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安全。作为一个社会公民,应该执法守法,不违反交通法,保护自己、关爱家人。下面发生的事故希望能引起大家得警觉。
事件一
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年1月1日,当事人钟某某驾驶的牌号湘11N大中型拖拉机由清塘往燕塘方向行驶,当日18时30分许行至省道线7KM+50M路段,与横穿公路的李某某(11岁,某中心校学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当事人钟某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车辆,在行经有减速标线、人行横道学校路口路段,没有注意观察来往的行人并减速慢行;当事人李某某横过道路时没有走人行横道,且不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通过公路。
认定:
当事人钟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警示:作为司机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开违法车,看见行人当减速,特别是通过有学校标志的道路,更应该万分小心。作为一个行人,从小就教育,过马路必须注意路况、左望右看,避开来往车辆,安全才过马路,李某某就犯了这种低级错误。
事件二
事故基本情况:
年4月10日16时45分许,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桂BQQ小型轿车沿钟山县道X线由红花镇方向往两安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县道X线18KM+M路段时与由前方行驶实施左转弯由当事人苏某某(女,16岁,某县高中学生)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苏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例分析:
当事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标有村庄标志的道路上行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与前方行驶的机动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遇前方车辆转弯时,无法采取有效的安全避让措施的过错行为;当事人苏某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实施左转弯的之前未能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责任认定:
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苏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警示:根据道路交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村庄道路不能超过30公里每小时,吴某某到了村庄道路就应该减速慢行,毕竟村庄很容易发生事故,与前方的机动车更应该保持车距。苏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但也应该考到机动车驾驶证才能上公路,更应该佩戴安全头盔,熟悉基本的交通法律,转弯打方向灯。如果能知道这些基本常识,也不至于失去生命。
安全才是离家最近的路
车好人好道路好,更需你来照章跑。
你不争我不争,交通事故不发生。
和谐贺州万家欢乐,文明交通一路平安。
带着安全意识上路,载着幸福感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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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贺州血站!没想到献血还有这么多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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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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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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