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贺州人因监护不力导致孩子
暑假已至
溺水事故的高发期又来了
近期
广西就有多名孩子
不幸溺水身亡
01
近日,钦州市钦南区的钦江流域发生一起溺水事故,3名中学生落水,1人不幸溺亡。
02
7月8日中午2点半,两名儿童在南宁邕江五通庙河段亲水平台附近发生溺水,均不幸溺亡。
一直以来
贺州市高度重视防溺水工作
从政府部门到社会组织,从企业单位到学校班级,都开展了大量的防溺水工作,纷纷出台有关文件、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警示牌、落实人员日常巡逻等,可以说已经织起了一张中小学生防溺水工作的“安全网”。
但是
我们依然不时听到
有学生溺水身亡的噩耗
这说明
这张“安全网”还有漏洞
家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该在防溺水安全教育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只有家长在这项工作中上心了,以后才能避免伤心。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终生的老师。不管在什么时候,父母的角色不容缺失,在防溺水安全教育中更是如此。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长对防溺水安全教育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认为防溺水教育是政府、学校、老师的责任,以为孩子只要在学校接受过防溺水教育就行了,对孩子到河边、水库游玩没有进行严加管教,殊不知这种麻痹大意的心态,最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时下正值暑假,贺州市各大中小学校均已放假。作为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家长必须承担起孩子的全部监护责任,这其中就包括了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的责任。
一旦因为监护不力的原因
导致发生溺水等意外
家长不仅要承受丧子之痛
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审结了两起生命权纠纷案
在这两起案件中
两名学生不慎溺水身亡
四原告作为父母因未尽到
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
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向上滑动阅览案件详情
甲、乙分别为小学六年级、中学九年级学生。年5月16日14时,甲、乙二人骑自行车外出。直至18时,双方家属才发现两人均未回家,遂四处寻找。次日上午,甲的祖父打电话报警,后由蓝天救援队在山塘将甲、乙尸体打捞上岸。后甲、乙二人的父母分别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同等责任。另查明,两被告系鱼塘所有人,其在鱼塘周围设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警方到达现场时,死者乙所骑自行车停放在警示标志牌附近。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甲、乙系在山塘上溺水身亡的事实均无异议。该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两被告对甲、乙溺亡是否存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分析如下:
第一,两被告所有的山塘位置偏僻,日常生活无需经过山塘周围,且被告在水坝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了“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牌,已尽到了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农村中存在大量的水塘、山塘等用于养殖和灌溉的蓄积一定容量的水体,原告与被告系同一村小组人员,对于山塘的位置及其危险性是知晓的。现原告以被告未设置护栏为由要求被告承担同等责任,无异于无限拔高山塘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把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与保护义务转嫁给不特定的第三人,这于情于理于法均不合。
第二,死者甲、乙事故发生时均已满十二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分析能力,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甲、乙到山塘玩水系其本人的自主选择,其对在山塘玩水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识;四原告作为未成年人甲、乙的父母,是甲、乙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尽到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但四原告未尽到妥善、合理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最终导致甲、乙溺水身亡的悲剧发生,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四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这个判决结果
给家长们敲响了警钟
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
除了政府、社会和学校
要各负其责之外
广大家长必须担负起第一责任
一方面
家长在日常教育中要对孩子进行各种安全教育,尤其是不能忽视防溺水安全教育。
另一方面
家长要负起监护职责,特别是在假期,切实承担起自己的监护责任,努力为孩子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确保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希望家长和孩子们都要牢记
“四不要”“六不准”
度过一个安全、快乐的假期
“四不要”“六不准”
“四不要”
一、不在无家长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
二、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戏水
三、注意安全警示,不到无安全措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
四、家长以及学校要严格教育学生不要到河边、水沟、水渠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或钓鱼,以防不测,造成伤害
“六不准”
一、不准私自下水游泳
二、不准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
三、不准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队的情况下游泳
四、不准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五、不准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
六、不准不会水性的学生擅自下水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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